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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59/2023-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注协〔2023〕1号 公开日期: 2023-02-01
发布单位: 市注协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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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注协〔2023〕1号
公开日期: 2023-02-01
发布单位: 市注协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开展全市2023年度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01 17:07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根据《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浙评协〔2023〕1号)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度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登记在册(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会员,以中评协公告为准)并在我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条规定;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年检工作组织和信息审核,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3.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4.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5.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23年度执业会员年检;

6.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7.其他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三)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1.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

2.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除外);

3.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处于协会代管,符合其他年检条件,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之前。

(四)直接向省评协提交年检材料的情形

省评协代管(已从省内原资产评估机构转出但尚未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且停止执业未满12个月)人员。

(五)申报参加年检的人员均应足额缴纳个人会费。

四、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资产评估机构

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电子版(Word版本及盖章PDF版本)一并报送至协会邮箱,由市注协进行初审;市注协初审确认后,纸质年检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在协会规定年检日期前邮寄至市注协。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2)填写参加年检的所有人员,含非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列在最前面)及其他评估师;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4.《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附件4),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机构,请一并提供2022年12月资产负债表;尚未按专户管理的,请一并提供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余额的证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此表无需填写,请提供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单pdf扫描件;

5.《2022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5);

6.提交资产评估师(含非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及其他评估师)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的2022年社保证明。

(二)协会代管人员

协会代管(已从省内原资产评估机构转出但尚未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且停止执业未满12个月)人员在年检期间直接向省评协提交《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年检与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或市注协联系;

(二)对不配合年检工作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重点检查等措施。

联系人:胡昕

联系电话:87044124

邮箱:718746424@qq.com

报送地址:杭州市清泰街563号城建综合大楼12楼1201室


附件: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2 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docx

附件3 资产评估师年检表.docx

附件4 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docx

附件5 2022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docx


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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