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8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教〔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08-0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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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教〔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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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1-08-03 22:42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2021年3月10日至3月19日,在市财政网站(具体地址: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21/3/10/art_1229262656_3846760.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1年3月9日,通过公文系统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民办学校征求了意见建议,截2021年3月19日,共收到市教育局、上城区等7个区、县(市)教育部门以及2 所民办学校的12条反馈意见建议,与市教育局协商一致后,对其中4条意见建议进行采纳,8条未采纳。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文澜中学

“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比例偏低”

不采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

杭州市实验外国语学校高中部

“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将20%提高至30%。

不采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的有关要求“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

富阳区

教育局

建议市教育局加大对区(市)县民办幼儿园补助力度。

不采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9〕93号)的有关要求,“在对民办幼儿园规范考核的基础上,各地财政要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其不低于20%基准比例的补助”;“对区、县(市)新增幼儿园按规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学前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管理”,不予调整。

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对区、县(市)民办教育的补助

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补助因素

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当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口径为“(工资福利+个人家庭+商品服务+其他资本性支出)/年平均学生数”为大口径教育事业费支出,包含了教育事业费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办幼儿园项目支出每年增减幅度较大,为保持生均拨付标准口径稳定,建议与以前年度拨付口径标准一致,补助口径基数不包含项目支出,采用(工资福利+个人家庭+商品服务基本支出+其他资本性基本支出)补助口径为基数。

不采纳。1.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口径根据教育经费统计的实际口径进行计算;2.文件中不对具体操作口径做出明确规定。

 

上城区

教育局

建议:在对区、县(市)民办教育的补助的项目,增加对 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促进区域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生态良好发展的奖励项目。 理由:市一级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为了扶持和引导各个区县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对区县 来说,民办教育的主要部分在义务教育段,现有暂行办法中 的经费因数分配,不能充分体现对义务教育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引导。

不采纳。本文件是对市级民办教育学校有关补助经费做出相关规定,补助的对象是市管民办学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对于各区、县(市),市级财政从“补短板”的角度出发,对各区、县(市)较为薄弱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进行补助,同时鼓励各区、县(市)根据本文件自行出台符合本区、县(市)实际的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西湖区

教育局

1.建议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高中的财政补助经费补助由市财政保障。

2.建议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以同时抄告教育部门,便于资金及时拨付。

部分采纳。1.各区、县(市)公办高中审批由各区、县(市)负责,民办高中参照公办高中补助模式进行,有各区、县(市)财政负责。2.有关抄告教育部门,在实际执行中予以抄告。

下城区

教育局

观成幼儿园幼建议:为促进民办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专项资金在帮助非营利性学校的同时,是否也能关注办学规范、能建立品牌及产生引领效应的营利性学校,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多形式的社会化办学、规范办学、优质办学。

暂不采纳。相关建议已转市教育部门进一步研究。

萧山区

教育局

第八条(考核评估机制)中要求“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上年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核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核评情况、本辖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情况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因我区民办教育体量大,核评工作开展周期长,又涉及区、镇(街道)两级财政体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核评情况和投入情况有一定困难,建议适当延迟。

采纳。根据实际操作情况,报送核评情况和投入情况时间顺延至五月底。

余杭区

教育局

建议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改成“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减拨、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采纳。

市教育局

1.关于发文形式。市财政局于2016年4月7日印发了《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教〔2016〕1号),根据该文件规定,《暂行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目前该文件已过有效期,建议本次发文采取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方式或正式制定《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关于设立目的。建议将“第一条(设立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9〕9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等有关精神”改为“第一条(设立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9〕93号)和等有关精神”,修改理由:补充新的文件依据,理清表述顺序。

3.关于有关“市教育局、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部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市财政部门”表述前后应该一致,建议重新梳理后,将“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部门”统一表述为“市教育局”,将“市财政、市财政部门”统一表述为“市财政局”。

4.关于考核评估机制。文件中有关考核评估启动时间具体要正式发文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建议“自2020年起”可以暂改为“自2021年起”。

5.关于资金拨付。文件中“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属于据实结算的转移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建议将“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提前下达比例一般不低于70%。”改为“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提前下达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修改相关表述并采纳。

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

第七条补助方式和标准,(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中,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大口径教育事业费支出,包含了教育事业费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办幼儿园项目支出每年增减幅度较大,为保
持生均拨付标准口径稳定,建议与以前年度拨付口径标准一致,补助口径基数不包含项目支出。

不采纳。1.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口径根据教育经费统计的实际口径进行计算;2.文件中不对具体操作口径做出明确规定。

拱墅区

财政局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职责中建议增加“参与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不采纳。已与市教育局沟通,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属于教育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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