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8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教〔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08-0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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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03 22:23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我处牵头会同市教育局起草了《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杭州市民办教育基本情况。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市民办中小学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民办教育发展模式单一趋同、民办教育办学成本较高、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积极性不高等。

2.国家和省促进民办教育(或涉及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的修改与补充完善。2016年11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文件中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2017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出台,该文件中也明确:各级财政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投入,继续执行好现有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省级财政加大民办教育转移支付力度,专项用于支持各类民办教育发展;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上文件都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我市调研制定与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

3.现有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进杭州市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三年。自文件实施以来,杭州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对民办学校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构建面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奖励与评价相结合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师资专业发展等方面得到较好的改善与提升。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为我市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办法》提供了有力的实践佐证。

4.主要法规政策依据。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修订工作从2020年6月开始。由教育局组织对上一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从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三个维度总体评价为好。评价指出,通过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各地在保障民办教育运营发展、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优化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预算管理不够、资金落实亟待强化,绩效管理不够、目标管理亟待优化”等问题。

结合绩效评价,我处负责起草《办法》,期间,与市教育局进行多次对接沟通,对本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

《办法》形成后,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民办学校以及局内各处室等各个层面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意见建议,截2021年3月19日,共收到市教育局、上城区等7个区、县(市)教育部门以及2 所民办学校的12条反馈意见建议,与教育局协商一致后,对其中4条意见建议进行采纳,8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详见附表。

市教育局法规处与2021年7月5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我局法规处于2021年7月6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均予以采纳。同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符合要求。

三、主要政策措施

《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市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2.明确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含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全市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3.明确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4.规范补助方式和标准。民办教育补助结合核评结果,实施分类补助。

一是在核评的基础上,对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采取生均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以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二是在核评的基础上,对区、县(市)民办教育采取因素法。区管民办高中补助因素,原则上按新学年学籍人数和市补区属公办高中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补助因素,按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和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以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5.明确考核机制。按市本级和区、县(市)分别考核。建立对市管民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和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经费的核评机制。

6.明确资金拨付。市管民办学校补助资金拨付:生均补助经费由市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于6月底前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规定拨付。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资金拨付:采用“提前下达、核评清算”方式下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教育局提出分配计划,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比例一般不低于70%。市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及时做好清算,会同市财政局于6月底前把调整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局。

7.明确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明确绩效评价。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市教育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发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其他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 教科文处  龚歆淇

联系方式:0571-89580359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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