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0-073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社〔2020〕54号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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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社〔2020〕54号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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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8 15:48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各级政府一直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10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2019年10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21条。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共3条

明确起草背景是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起草依据是省市相关文件;资金来源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原则是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二)资金支出范围共6条

明确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项目范围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其他支出10大类。东西部扶贫对口帮扶地区相关人员参照享受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具体对象、条件和标准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明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项目资金补贴。明确不得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的项目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共5条

明确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要求,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和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年度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明确预算下达的时间和执行的要求,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经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在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后的20日内正式下达并执行。当年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在30日内下达到人力社保部门。简化审核流程,由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审核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人力社保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明确决算管理的要求和结余资金按规定处理。

(四)资金绩效与监督共5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应工作;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要时可按绩效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并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附则共2条

明确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明确本文件施行同时废止《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许杭、马斌;

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705室;

联系电话:8781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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