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0-073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社〔2020〕54号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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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社〔2020〕54号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8 15:41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和市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和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与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赛前训练补贴、创业导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就业(创业)见习补贴主要包括就业(创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招用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补助、创业见习孵化补助。

创业补贴主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第五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口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可参照市区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其他支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符合中央及我省、市相关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一次性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市级及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已履行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批准、备案程序),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述就业补助资金的享受对象、条件和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今后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与经办业务有关的经费支出,应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和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年度实际需求,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资金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绩效目标。上级预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应一并编列预算,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按上级补助标准安排,其余资金根据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经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在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后的20日内正式下达并执行。当年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在30日内下达到人力社保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据政策对各项目按规定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审核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切实在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领域实现“最多跑一次”。对个人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单位代个人申请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

人力社保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确保资金核算准确无误。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做到银企直联发放,并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全省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年终,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对账工作,对就业补助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年度预算如有结余,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六条 突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导向,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并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就业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按绩效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主要根据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任务,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具体产出目标和满意度指标,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进行适当调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在资金拨付前,在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涉及职业资格的培训补贴还应公布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原则上不予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确需公开的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市、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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