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9-068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企〔2019〕103号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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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企〔2019〕103号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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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27 16:59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5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确定在2016年-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6年12月29日,针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四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四部委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明确和落实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环节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2019年,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财政部等四部委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明确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要求各地完善地方配套补贴政策,过渡期后(2019年6月25日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我市在2009年-2012年、2013年-2015年期间,连续二轮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2016年国家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对此,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我市先后出台《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4〕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杭财企〔2015〕5号)、《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杭财企〔2016〕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0号),对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方配套补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规范补贴政策,拟出台的我市2019年-2020年财政支持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期限

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政策的要求,确保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平稳过渡,今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决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继续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0号)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上述原因,拟出台的我市2019年-2020年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4.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申请补贴的要求

1.车辆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提交一份申请材料,提出补贴申请:

(1)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经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拨付资金。

2.充换电设施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杭新汽基建〔2018〕1号)文件要求确认的备案资料;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经市经信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拨付资金。

3.个人充电桩补贴。

根据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杭州市个人自用充电桩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经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至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按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分别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812室;

联系电话:87817420;


解读机关:市经信委;

解读人:魏兆宏;

联系方式:杭州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202室;

联系电话:85257115;


解读机关:市建委

解读人:赵峰;

联系方式:杭州市秋涛支路5号;

联系电话:89933917;


解读机关:市交通局;

解读人:陈锡祥;

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906室;

联系电话:854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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