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9-070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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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企〔2019〕103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27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9-0005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9-07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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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企〔2019〕103号 |
成文日期: | 2019-12-27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27日
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发布的《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企〔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车辆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完成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对象。地方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地方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单位。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3.补贴标准。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三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1.申请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消费者,其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
2.单位消费者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个人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应是拥有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市经信局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推荐目录、产品售价、生产企业销售委托书、实时监控功能等。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应由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市交通局提出推广申请并经核准。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包括燃料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7.个人消费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
8.个人消费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三、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1.车辆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提交一份申请材料,提出补贴申请:
(1)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经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拨付资金。
2.充换电设施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杭新汽基建〔2018〕1号)文件要求确认的备案资料;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经市经信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拨付资金。
3.个人充电桩补贴。
根据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杭州市个人自用充电桩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经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至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按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分别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责任分工
市经信局为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财政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资格。
(三)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