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32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法〔2018〕15号 成文日期: 2018-09-18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5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索引号: 002489559/2018-032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法〔2018〕15号
成文日期: 2018-09-18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杭州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9-18 14:40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1612月浙江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该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710月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开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新局面。

行政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它与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契合性,有利于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塑造服务型政府理念。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2016172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0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杭州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主要分三部分内容,对行政调解的范围、标准和主体、行政调解程序及行政调解工作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工作制度》明确区分了两类行政调解的范围、标准和调解主体。一类是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职能单位(部门)依据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解。一类是行政争议的调解,即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主要涉及行政裁量权、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争议。该类行政争议中,本机关是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审理机关在案件中的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调解范围

调解部门

民事纠纷

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本机关

行政争议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

本级人民政府

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审理机关在案件中的调解

本机关

(二)《工作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实施程序。行政调解实施的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般包括登记、调解、达成协议等程序。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5日内进行登记、审查、征询当事人意见,并通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解。符合调解条件的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组织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对复杂、易反复、涉及多方当事人等类型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行政调解回访记录。

流程图:

 

(三)《工作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及监督。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各职能单位(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法规处做好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同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调解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工作制度》于201811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张超明,0571-877151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