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3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企〔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3
有效性: 失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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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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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8-10 17:05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两个一般不”的原则,即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201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要求“除上级政府明确要求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外,市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再直接补助到企业和区、县(市)具体项目”。为深入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全面清理整合现行专项资金和政策,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为3年,今年到期。为进一步完善优化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新一轮《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由总则,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申请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五个章节组成。

(一)总则

分别从制定依据、资金来源、管理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四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1、支持对象: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等。

2、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符合杭州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未列入商务主管部门管理“黑名单”。

3、支持重点:上级明确的重点项目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发展项目;市商务委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的促进商务发展的重点项目;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4、支持范围: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市场体系建设、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救济和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贸易加快发展、企业走出去、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发展、市场保障供应、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商务发展项目。

5、分配方式:商务资金采用竞争性、因素法和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或多种分配方式结合运用

(三) 申请、审核和拨付

1、申请与审核

根据年度商务发展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竞争性、因素及项目补贴三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及方案予以实施。

2、拨付管理

竞争性、因素及项目补贴三种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拨付和使用,并要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商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将市级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工作经费;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四)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商务政策落实到位。承担项目的企业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绩效评价

商务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

(五) 附则

主要是对国家、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和处罚以及实施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企业处付萌理,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806室,联系电话:87831034;市商务委财务处处长钱泉平,联系方式为:杭州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511室,联系电话:8525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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