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企〔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3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企〔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0 11:12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和项目补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确定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务发展补助项目的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等方案和项目补助相关材料的申报,切块资金具体项目的落实,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商务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综合预算、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精准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发展重大决策目标的落实,主动接受各有关方面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申报对象、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申报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符合杭州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未列入商务主管部门管理“黑名单”。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上级明确的重点项目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发展项目;

(三)市商务委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的促进商务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加大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重点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行动,促进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二)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市场国际化推进。

(三)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四)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救济和出口信用保险。

(五)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试点建设,打造国际服务贸易新优势。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八)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推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九)支持“菜篮子”市场保障供应,加强市场应急调控、肉菜追溯和市场监测、分析、预警。

(十)支持商务载体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十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商务发展项目。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为提高商务资金使用绩效,落实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商务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区分类别、保障重点,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部门协同、及时高效”的原则。商务资金采用竞争性、因素法和项目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或多种分配方式结合运用

(一)竞争性分配。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组织各区、县(市)以及开发区进行项目申报,通过上报实施方案,竞争择优确定资金分配结果。主要用于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进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商务指标因素和考核因素,切块分配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支持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度商务工作任务,促进商务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项目补助分配。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明确项目补助实施方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规范的审核流程和补助标准分配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商务企业,促进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与审核

根据年度商务发展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资金额度方案予以实施。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每年根据当年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方案,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公示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的,每年根据当年商务发展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商务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指标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发切块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分配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

(三)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的,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会议纪要有关精神,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经所在区、县(市)初审上报,市商务委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拨付管理

(一)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商务委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竞争性分配标准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性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下达到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按照年度明确的支持重点、本办法等规定要求,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

(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项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不得将市级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工作经费;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商务政策落实到位。对资金需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的,应做好落实工作。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商务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

(一)加强绩效考评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商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分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强化绩效考评结果应用。将商务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下个年度商务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结果好的,下一年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绩效结果差的或者一般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或者从紧安排预算资金。

(三)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各地要主动把商务资金纳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对商务资金执行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直至收回已安排的商务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商务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省财政下达杭州市本级财政的商务发展资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上级文件未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三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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