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案例⑩:行政机关不得违规给予本地企业财政补助

发布日期: 2025-10-11 11:07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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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机关不得违规给予本地企业财政补助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某区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内容包括:“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对企业年度外贸销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额1%、2%、3%的补助,每年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区里税收增量部分。”

事后检查发现,以上政策措施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法条贴士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403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三)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四)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五)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403号)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五)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六)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案例启示

某区政府对本地企业进行补助,违反了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作为财政补助依据,违反了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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