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559L/2025-1010408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杭财资〔20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5-0003 |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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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559L/2025-101040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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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财资〔2025〕9号 |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5-0003 |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 有效性: | 有效 |
|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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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财政厅于2022年12月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于2024年12月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72号)。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参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
三、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基础管理、自用资产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资产使用收入管理、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规定、附件等。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流程,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一部分,总则。《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二部分,基础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使用管理办法》指出应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部分,自用资产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自用的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部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实施方式和审批程序等,同时明确了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流拍再次招租流程。
第五部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严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并按规定纳入统一监管。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部分,资产使用收入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外,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事业单位取得的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以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部分,其他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明确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四、适用对象
《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杭州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五、注意事项
1.此前印发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财综〔2009〕536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顾文喆。
联系方式: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2号,联系电话:0571-89580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