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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⑧ | 行政机关政策措施不得将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并与招标投标挂钩

发布日期: 2025-09-01 09:31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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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机关政策措施不得将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并与招标投标挂钩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某市园林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所报业绩为近两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在山西省内承担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我局将及时在市园林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并按照《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该条款将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且与招标投标挂钩,妨碍了公平竞争。2023年5月,该市园林局废止了相关文件。


法条贴士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 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 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五)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

(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七)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十四条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

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案例启示


某市园林局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标准。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因此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将本地业绩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并与招标投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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