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案例
准确区分串通投标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评审小组在对某县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确定的本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房某,评审小组认为这两家公司存在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对两家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事后B公司向X县财政局举报,认为自己没有串通投标,是公司相关资料遭A公司盗用,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该县财政局查明,A公司和B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除了项目负责人信息相同外,其他部分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A公司工作人员承认,是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房某的身份信息,并伪造了房某的相关证书。B公司恰好也在本次投标中提交了项目负责人房某的相关材料,对A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县财政局对其作出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14275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案例启示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操纵招投标活动,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盗取B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并伪造相关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行为。B公司未参与A公司的违法行为也不知情,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