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应从哪些方面做好采购合同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8-13 09:43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4.jpg

采购单位应从哪些方面做好采购合同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

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合同变更

规范合同变更相关事宜。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

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深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