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24-070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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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法〔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4-0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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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法〔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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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同时废止。新的《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仅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实施以来,在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近几年来杭州市财政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7.《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8.《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2021〕13号)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进行划分。对于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即可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纳入此次《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附件清单。
(二)明确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的情形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合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资产评估类序号30中增加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进行细化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
(四)《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裁量适用、裁量情节、其他事项、附件五部分。
1.总体要求。对《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作出规定。
2.裁量适用。明确适用《裁量基准》的步骤、方式、例外情况。
3.裁量情节。对从重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规定。
4.其他事项。对范围用语作出解释,明确实施时间。
5.附件。《裁量基准》具体内容,共分为四大执法领域,合计137项,“裁量基准”462条。其中会计类执法领域28项,设置“裁量基准”92条;政府采购类执法领域58项,设置“裁量基准”188条;资产评估类执法领域31项,设置“裁量基准”105条;资金类领域20项,设置“裁量基准”77条。
四、适用对象
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五、注意事项
《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张锋锋。
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726室,联系电话:8958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