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 | 案例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发布日期: 2024-11-11 15:50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案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某区某街道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养护项目公开招标,高某、倪某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了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高某、倪某接受案外人赵某、傅某请托,违法给参与投标的相关供应商打高分,并分别收受现金人民币5万元、4万元。最终该项目高某、倪某打高分的相关供应商中标。事后某区财政局依法对高某、倪某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条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