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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案例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8-16 17:34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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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的处罚

案情介绍

某财政厅在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做执业质量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485份审计报告中,有1052份审计报告在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财政厅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警告并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据责任大小,分别作出警告至暂停执业1年不等的行政处罚。

法条贴士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该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案例启示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者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以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倘若审计报告本身不够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审计的目的及报告所反映的意见将完全失去意义,并将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故审计报告的出具应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力图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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