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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案例③:以虚假手段参与采购项目的,或将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发布日期: 2023-05-30 10:23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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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介绍

L区财政局接到A公司关于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举报,称中标公司B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的行为。

L区财政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共4份,材料上均加盖S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印章。L区财政局随即向出具报告的S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函询证。经对方回复确认B公司所提供的4份检测报告均非其出具,检测报告内容亦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对应编号报告内容不符。B公司所提供的4份报告均为虚假材料。

同时,L区财政局还认为B公司行为可能存在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行为,故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L区财政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将B公司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启示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依靠质量品牌和优质服务参与公平竞争,做有社会责任、有良心、遵纪守法的好企业,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主动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切实做到依法治安、以刑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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