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 | 案例②:应审慎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4-17 17:19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1.png

案例

应审慎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案情介绍

日前,J区财政局收到A公司关于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称中标公司B在分项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A公司认为B公司投标文件应为无效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经J区财政局调查核实,B公司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存在相关产品制造商名称与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因此,J区财政局认为A公司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出具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并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将处理结果告知A公司。

J区财政局督促采购人及C公司完成改正,采购人作废标处理。

法条贴士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案例启示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必要资格文件。针对本案中出现《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报价表中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情形:

B公司在提交文件前未做好自我审查工作,导致错误提交文件。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及时发现问题,并以书面形式要求B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进行评审打分,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可通过依法履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持续提升依法采购、业务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