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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案例①:企业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发布日期: 2023-02-03 17:11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

财政法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财政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要求,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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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强化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监管

案情介绍

L区财政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A幼儿园疑似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针对这一情况,L区财政局随即成立专项检查组对该幼儿园开展专项检查。

经查发现:

1、申报材料中,部分教师工资清单与实际发放数据清单不符;

2、经区教育局验证,部分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系假证;

3、经区社保中心核对,申报材料中部分教师社保缴纳凭证系伪造。

经统计,2011-2014年间,A幼儿园分别骗取财政补助资金86000元、126000元、212500元和324416元。

最终L区财政局将被骗补助资金全部收回,并依法对A幼儿园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贴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案例启示

(一)全面依法履职,强化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监管。

业务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存在“重申请、轻审核”“重扶持、轻监督”现象,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全面依法履职,强化财政涉企补助资金监管,严把资金申报审核关口,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二)关注查询资金拨付对象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扶持过程中,应将补助对象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通过信用中国、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查询资金拨付对象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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