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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采监〔2023〕2号
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通运街378号A座301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师范大学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
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杭州市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386号紫荆大厦425-435室
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师范大学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22-221】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根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回复,我司质疑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GTS202206100007-1-12)与“哈曼公司”提供了相同编号的检测报告,但内容不一致,只因我司没有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故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电子版为厂家业务员在本项目投标前提供给我司的,我看过后发现检测报告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没有采用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而哈曼采用相同的检测报告且可以响应招标文件,很明显,肯定存在有一方造假修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来佐证,且让我方提供,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怎么可能提供原件给我司?其次,谁质疑谁举证,我司已经完成了举证,如被质疑方对我的检测报告有疑问,不应该由对方提供证据自证吗?第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我司的质疑回复函也没有提供更多证据支持“哈曼公司”所提供检测报告为真实有效的。“回复函”中也没有提供所谓的厂家证明函,厂家也没有承认“哈曼公司”所提供检测报告是真的!法律依据:投标人虚假应标谋取中标应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事项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原则,且质疑函回复没提供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平台,有义务提供公平、公正的平台,而在我司提出质疑后,没有要求让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反而让质疑人提供不可能拿到的证据,强人所难。如果碰到同类事件,都只需让质疑人提供原件,那么以后投标人都可以任意修改检测报告虚假响应了,反正也提供不出原件来反证,这会带坏招投标风气,保护作假单位。所以在没有最终结果出来前,不应直接回复我司证据不足,质疑不成立。在没有确切证明哪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真伪的情况下,不继续调查,就回复质疑不成立,是不作为的体现。
投诉事项3:招标人杭州师范大学在发现两个相同编号检测报告后,明知一方作假,在没有分辨真伪结果前,不应支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质疑不成立的结果。
(二)投诉请求
1、调取检测公司留存检测报告留底文件,核实预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真伪。2、无限期推迟预中标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师范大学申辩
杭州师范大学在收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来的质疑函后,也在第一时间与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哈曼公司提供质疑事项中提到的所投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哈曼公司如期提供了检测报告,对比了检测报告原件和哈曼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有两处不同:1.报告编号不一致;2.报告原件总的“实验要求及结果”内容中多了两项检验项目数据。经向哈曼公司和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核实,该检测报告是新版检测报告,故编号尾数中多了一个字母“A”;新版报告中多出的两项检验项目数据符合我校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与原哈曼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矛盾。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亦于2023年1月3日出具了证明函,证明该检测报告与实际交付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一致。学校经慎重讨论,对于上述事项均予以采信。
学校于2023年1月9日收到对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及答复举证通知书》,收到通知后,已将合同签订工作暂停,等待处理结果。
三、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辩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因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主张中标人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仅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件作为证据,而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检验报告也仅只有复印件。因此,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我中心要求中标人进一步提供检验报告真实性相关材料,该公司提供了制造商出具的证明函,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故我中心又询问投诉人是否有检验报告原件,该公司表示没有。据此,我中心根据取得的证据材料,在质疑答复时无法支持投诉人认为中标人虚假应标的主张。(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我中心无行政调查权,在质疑答复时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做出判断,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浙财采监〔2012〕18号)等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我司有幸预中标杭州师范大学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HZZFCG-2022-221。我司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杭州市财政局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我司进行答复。针对提出的质疑,我司已在2022年12月19日及2022年12月20日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答复函2份,包含(青松厂家证明函1份,项目授权书1份,代理牌照1份,产品规格书1份)。后续向杭州师范大学提交了一份深圳市全通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本次再次附后)。证明我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技术要求。同时附后:A:投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厂家盖章确认文件1份;B:深圳市全球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后附杭州师范大学收据1份);C:青松厂家证明函1份;D:项目授权书1份;E:代理牌照1份;F:产品规格书1份(以上材料略)。
五、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师范大学采购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22-22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杭州师范大学所托,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12月13日开标,共有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晶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浙江共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于12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该项目目前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于2022年12月15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投标品牌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一致;质疑事项2:预中标人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所投LED显示屏品牌型号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标嫌疑。代理机构于12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事项1: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哈曼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商务技术文件方案中表述了其LED显示屏产品采用的是“QSTECH”品牌。根据“哈曼公司”提供的答复说明、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等材料,“哈曼公司”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的制造商为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LED显示屏品牌“QS-tech”和“QSTECH”指代的为同一产品。因此,质疑事项1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2: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哈曼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商务技术偏离表、产品彩页等材料,“哈曼公司”所投LED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哈曼公司”也提供了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承诺“哈曼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证书均真实有效。因“誉之声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为“深圳市全球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GTS20220610007-1-12的检验报告(委托单位、制造厂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哈曼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同检测机构和编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一致之处,且“誉之声公司”未能提供该检验报告原件或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支持“誉之声公司”认为“哈曼公司”虚假应标的主张。因此,质疑事项 2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一、LED显示屏 | ||||
1 | LED显示屏 | 4.最高对比度≥50000:1,换帧频率≥60HZ,刷新频率≥3840HZ,色温:2000-13000可调节; | ㎡ | 28.2 |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评标中的其他事项”中的“4.2投标无效”部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五)评审报告载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共有7家,其中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六)相关供应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显示“最高对比度 50000:1,换帧频率 20-120HZ,刷新频率 3840Hz,色温:2000-13000 可调节”指标为“无偏离”;所附的检验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07-1-12)显示最高对比度≥50000:1,色温9000K(2000-13000可调节±200K)。
(七)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杭州师范大学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答复说明2》,其中载明:针对提出的出具检测报告的原件,经我司和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厂家)沟通,由于时间及疫情原因厂家来不及提供原件,原件复印件详见投标文件,同时厂家对所提出的参数质疑也进行了佐证(详见答复说明1的产品规格书),我司投标文件涉及产品证书及样品经由厂家提供,同时也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特此说明。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函》,其中载明:......针对哈曼公司提出的出具检测报告原件,由于时间及疫情原因我司来不及提供原件,我司承诺哈曼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证书均真实有效,特此证明。
(八)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对相关供应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谈话,其陈述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07-1-12)是从所投产品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处取得,其未对检验报告中数据进行修改。
(九)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在回函中陈述:基于新的产品指标参数内容已知但未拿到新的检测报告原件(编号:GTS20220610007-1-12A)的前提下,该公司销售人员参照公司最新的产品指标参数向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7-1-12);检测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7-1-12)已失效,该公司系统存档无法核实,必要时可协助联系检测机构查档。
(十)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向产品检测机构深圳市全球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该检测公司在回函中陈述: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编号:GTS20220610007-1-12),与检测公司留底原件内容不一致,留底原件中,光学特性最高对比度是15000:1,色温是2000-10000。
六、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造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无效,且其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采购结果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处理阶段,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存在虚假应标嫌疑”及证据(检测报告复印件),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告知了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也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制造商西安青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在此基础上,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杭州师范大学在对质疑事项及现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答复“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支持‘誉之声’公司认为‘哈曼公司’虚假应标的主张”,并无明显不当。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人主张“质疑函回复没提供证明材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根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回复......故质疑不成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原则,且质疑函回复没提供证明材料”和“招标人杭州师范大学在发现两个相同编号检测报告后......不应支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质疑不成立的结果”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除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外,尚有六家合格供应商,且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师范大学多功能报告厅(数字影院)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FCG-2022-2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由采购人杭州师范大学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