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3-084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罚决字〔2022〕100008号 公开日期: 2023-01-30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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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罚决字〔2022〕100008号
公开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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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对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 2023-01-30 16:46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罚决字〔2022〕第100008号


当事人: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4MA20QUH61L,法定代表人:周杨,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3号楼903室 

2022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2022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二十二期)(项目编号:hwcg2022-22标项一,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括资格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除颤监护仪的制造商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2022年7月12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380000元。2022年9月26日其与采购人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2022年10月28日合同履行完毕。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认,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大型企业。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并取得违法所得26548.67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书》;2.《关于协助开展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3.《关于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划型认定情况的复函》;4.调查询问笔录;5.《杭州财政局问题》;6.预算执行书;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评审报告;10.中标通知书;11.政采云平台采购公告截图;12.《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医疗设备采购合同》;13.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的已完成合同履行的证明资料;14.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该项目利润核算资料;15.《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报告》 

2022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财罚听告字〔2022〕第10000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于2022年12月30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听证,当事人主要观点为:1.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复函,不能作为认定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依据;2.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应免于行政处罚;3.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4.即便处罚,适用《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四种情形,与其积极配合调查、减轻不良影响等事实情节显然不符,处罚过重,宜适用第三种情形规定。 

本机关认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于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划型认定情况的复函》,是认定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依据,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直接向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核实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以及企业划型的相关证据,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等规定,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未主动消除影响,不适用《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三种情形,且破坏了政府采购秩序,已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南京建尔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破坏了政府采购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四种情形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380000元的8‰的罚款,计11040元(大写:壹万壹仟零肆拾圆整);2.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26548.67元(大写:贰万陆仟伍佰肆拾捌圆陆角柒分)。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1)缴纳,或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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