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9-077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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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采监〔2019〕6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30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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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559/2019-07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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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采监〔2019〕6号 |
公开日期: | 2019-07-30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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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至6月18日,在杭州财政网(具体地址: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19/6/5/art_1229262656_3813977.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杭州迪大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也能享受融资政策 | 不采纳。告知杭州市文件无法规范省级事项,但会将公司诉求向省级部门反映。 |
2019年6月12日,在我局召开座谈会,征集对于《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民生银行参加。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6条。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省银保监局 | 建议增加“加强采购单位付款规范管理”相关内容。 | 采纳。第九条增加内容: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资金”。 |
市金融办 | 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在市金融办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中予以适当考虑”。 | 采纳。 |
中信银行 | 1、第五条建议修改为:“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实际控制人或供应商认可并同意追加的担保人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切实……”,“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建议删除。 2、第十三条,建议增加内容:“对于已备案且已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没有商业银行出具书面意见并同意可以修改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对该合同的进行修改、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需要修改,则原则上需要提前结清该合同项下对应的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同意修改的情况除外”。 | 1、采纳。第五条结合各银行及省银保监局、市金融办意见,修改为“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增信方式……” 2、采纳。第十三条增加内容,“已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系统自动锁定账号,在没有合作银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修改的情况下,不得对该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民生银行 | 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以年为单位,如果相关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满一年没有发生业务的,自动终止合作,并且在原合作期内不得再次入围”。 | 采纳。第十五条,改为“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每满一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合作银行在该周期内没有发生业务,则自动终止合作,并且在原合作期内不得再次入围”。 |
建设银行 |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增信方式……” | 采纳。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杭州银行 | 无意见。 | |
农业银行 | 无意见。 | |
杭州联合银行 | 无意见。 | |
工商银行 | 无意见。 | |
宁波银行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