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7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采监〔2021〕10号 公开日期: 2021-06-07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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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对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6-07 11:43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1〕10号


当事人: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荆余路35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在杭州市财政局会议室显示屏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交付的显示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假冒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产品,并伪造了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出货检测报告单》等产品相关单证资料,该行为属于提供假冒产品。前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关于杭州华光科技有限公司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诉函》;2.你单位《杭州市财政局会议室显示屏升级改造竣工资料》(含伪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出货检测报告单》);3.本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发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4.深圳市天合光电有限公司《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5.你单位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含你单位当场提交的第一份《关于财政局大屏情况说明》);6.你单位第二份《关于财政局大屏情况说明》;7.你单位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含由你单位确认的《“会议室显示屏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汇报》);8.本项目《中标通知书》;9.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表明投标品牌为“TEEHO”);10.换屏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等。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经你单位申请,于2021年5月8日组织听证。

你单位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1.在安装过程中,由于用户(杭州市财政局)会议需要提前安装,安装过程中,发现批次不对,主动要求停止,用户会议急用,决定继续安装,没有主动作假动机;2.安装结束后,由于年底时间紧,需要结算急于验收,就冒失提供了不真实材料,也未更换;3.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利用周末更换新屏,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接收卡,未加收钱,承诺延长保修一年;4.财政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18个月不能参加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司打击较大;5.近二十年来公司纳税良好,都是A级纳税信用等级。

你单位请求:按照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申请取消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罚款金额可以增加。若无法取消,申请缩短到6个月禁止参加杭州地区政府采购。

听证会结束后,你单位补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内容与听证会上所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本机关认为:对于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的第1、2点,你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仅表示“批次不对”,未如实告知实际安装的产品的真实制造商,且为了通过验收,采取伪造相关资料的方式瞒骗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你单位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及听证会上对于伪造资料的事实也予以承认;你单位意见的第3、4点,结合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承认了违法事实并采取了更换、延长保修期等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但你单位违反的是政府采购法所保护的秩序,且证据显示,你单位消除影响的行为并非主动发起,而是在被他人告发后、本机关调查期间为之,并不具有“主动”性。你单位意见第5点,与本案无关。

你单位的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幅度以下,属于减轻处罚的要求。结合案件调查情况,你单位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345000元的6‰的罚款,计2070元(大写:贰仟零柒拾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杭州市本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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