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3-08 10:44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1〕3号


当事人: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前赵426号1幢厂房2层-1

法定代表人:朱为荣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在参加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新增派出所开办费(办公家具)项目(标项二)【项目编号:HZZFCG-2020-030】时,为响应招标文件对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了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521101750)、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0521101751)、CQTA品质验证证书(编号:109220521101752)和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0703272758)等四张证书。经核查,你单位对该四张证书均进行了变造,系虚假证书,虚假证书在本项目评审中得到2分,且你单位是本项目原中标供应商。前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新增派出所开办费(办公家具)项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及有关情况的函》;(2)本项目招标文件;(3)你单位投标文件(含变造证书);(4)官网查询结果截图页面(变造前证书);(5)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6)你单位调查谈话笔录;(7)你单位《工作失误检讨书》;(8)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条款和处罚内容,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交代变造事实,且事后向本机关递交《工作失误检讨书》,承认错误,承诺会加强单位内部监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552200元的千分之七的罚款,计10865.4元(大写:壹万零捌佰陆拾伍圆肆角);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杭州市本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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