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2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财投〔2021〕178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 ![]()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26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投〔2021〕178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 ![]() |
根据工作安排,市财政局认真组织《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工作。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意见征求
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30日书面征求有关市级单位意见,6家单位提出意见10条,经审查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5条。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二、社会意见征求
市财政局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18日在“杭州财政网(具体地址: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21/10/8/art_1229262656_3941772.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意见或建议 | 单位 | 是否采纳 | 采纳后的表述 | 说明 |
1 | 第十条最后“涉嫌违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修改为“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 市纪委 | 采纳 | 修改后:“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 |
2 | 为避免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复监督,建议对第八条“监督计划”中“……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表述,修改为“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不含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项目),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 | 市审计局 | 采纳 | 修改后:“……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表述,修改为“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除审计部门跟踪审计项目),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 | |
3 | 建议对“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边界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比如是否指市本级财政政府投资预算(计划)安排,通过市本级预算单位下达资金的项目,还是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主管单位为我们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包括在内;是否包括部门预算中投资标准以上的中小型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对征求意见稿其他内容无意见。 | 市交通运输局 | 采纳 | 修改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 对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明确和分类,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规定的边界和适用范围已经明确。 |
4 | 第十条“监督反馈”中,建议“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涉及重大问题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修改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及时反馈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突出问题,同步抄告项目主管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纪检监察、市审计部门。” | 市城乡建委 | 采纳 | 7 | 建议修改的意见与本办法原有表述的意义相近。 |
5 | 第四条“审核形式”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已全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建议第四条中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 市城乡建委 | 部分采纳 | 修改后:“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已全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本办法原有表述“有资质的”确实与最新文件不一致,但建议中“有能力的”的表述缺乏判断条件,不具备实操性。拟删除“有资质的”。 |
6 | 第六条“重点监督”中,建议在(三)中增加: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文件报送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机构。 | 市城乡建委 | 不采纳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已经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事项,故本办法不做规定。 | |
7 | 第五条中“其余工程”建议修改为“其余由市发改委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 市公安局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二条已明确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其余工程”的表述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文件的表述一致。 | |
8 | “项目建设单位”建议修改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 市公安局 | 不采纳 | 本办法中“项目建设单位”的表述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的表述一致,也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一致。经查询,“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的表述无上位法依据。 | |
9 | 第六条中,建议明确财政事中监督的具体形式、要求和口径,列明主要政策标准依据、规范流程文号。 | 市公安局 | 不采纳 | 本办法对财政监督的程序、要求和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对于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依据和规范流程,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规范已经进行了明确。 | |
10 | 第六条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建议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应明确分工并落实人员,由专业工程造价人员进行专岗管理。” | 市人防办 | 不采纳 | 该建议属于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及管理分工,可在其内控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 |
11 | 无修改意见 | 市教育局 | |||
12 | 无修改意见 | 市民政局 | |||
13 | 无修改意见 | 市司法局 | |||
14 | 无修改意见 | 市人力社保局 | |||
15 | 无修改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无修改意见 | 市住保房管局 | |||
17 | 无修改意见 | 市园文局 | |||
18 | 无修改意见 | 市林水局 | |||
19 | 未反馈意见 | 市商务局 | |||
20 | 无修改意见 | 市文广旅游局 | |||
21 | 无修改意见 | 市卫健委 | |||
22 | 无修改意见 | 市体育局 | |||
23 | 无修改意见 | 市城管局 | |||
24 | 无修改意见 | 市机关事务局 | |||
25 | 无修改意见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26 | 无修改意见 | 市档案馆 | |||
27 | 无修改意见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8 | 无修改意见 | 市残联 | |||
29 | 无修改意见 | 市城投集团 | |||
30 | 无修改意见 | 市交投集团 | |||
31 | 无修改意见 | 西湖西溪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