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082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投〔2021〕17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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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财投〔2021〕17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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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03 18:21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面,财政部门的职责定位已发生转变。一是根据财政部2016年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二是根据2019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明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三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文件,明确“市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依法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审核”。

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是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省政府令明确了两个监督主体,即: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的立足点主要是财政部门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财政部门的监督不缺位。同时本办法中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具体履职措施由其依规制定,从而厘清了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本办法,一是推动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归位,承担起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主体责任,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工作。二是明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边界,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工作。三是明确财政监督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结果运用。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结果运用包括出具财政监督意见书及对重大问题的分级反馈,联合市纪检监察机构、市审计部门共同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工作。

三、文件依据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效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效期限为长期。

五、重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十一条,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责任。

二是审核形式。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三是监督形式。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1亿元(含)以上;

(二)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

(三)依法组织招标产生的施工合同。

其余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实行一般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重点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一般监督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指导、事后监督。

四是监督反馈方式。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的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上报及审核推进情况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分类分级监督反馈机制。

五是职责边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年度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计划中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对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检查把关,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整改。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杭州市财政局政府投资处史敏,联系方式: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309室,联系电话:8958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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