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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浙财会〔2019〕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