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预执〔2018〕27号 成文日期: 2018-12-2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8-0009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8-068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预执〔2018〕27号
成文日期: 2018-12-2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6 10:56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要求, 结合《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活期及定期存款利率等,各期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发展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由银行在杭州的纳税、贷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市级再担保体系运行等指标组成。

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招标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其他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二)明确账户续签决策方式

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延续合同,决定不改变原中标银行的,单位应与原开户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可不重新组织招标;决定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需按规定公开招投标。

(三)规范公告时间及格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四)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暂行办法》第四部分组织实施第三点投标条件中规定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银行应具备基本条件第一款调整为:在杭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投标银行应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保持不变。

三、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一)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开户银行及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开户、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招标单位应当撤销账户、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禁止二次选择行为

招标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当交易

招标单位应督促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银行执行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不当交易;不得提出向招标单位捐赠、提供职工福利等不当要求。

四 、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下属各单位情况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市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见附件5)。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各区、县(市)每年按照省厅要求于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市县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doc 

附件2:中标公告(模).doc

附件3:更正公告(模).doc

附件4:廉政承诺书(格式).doc

附件5:市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6:区、县(市)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doc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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