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6-064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6〕4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6-0003
有效性: 废止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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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6〕4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01 11:47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杭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附件


杭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定义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就是棚户区改造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或棚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二、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应充分做好当地城镇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的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设想,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度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在购买服务范围之内。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服务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五)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级政府或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六)购买服务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应该分析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

(七)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项目分级承担。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八)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棚改工作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棚改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棚改服务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职责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抓紧出台各自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市国资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纳入全市的改造规划和计划,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企业因进行棚户区改造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大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合理考虑。

(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安排应列入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将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区、县(市),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五)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工作如期实施。

(六)属地政府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政府在棚改项目的征收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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