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6-06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资〔2016〕88号 成文日期: 2016-12-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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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资〔2016〕88号
成文日期: 2016-12-2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9 11:34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



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总   则

一、 为了规范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是指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及投资,包括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四、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财政部门综合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市财政部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以加强监管与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管理机构及职责

五、财政部门是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财务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绩效考核、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等基础性工作的综合管理。

(五)监督、指导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办法及考核结果的审批,并将上年考核结果上报财政部门。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财务统计报告、绩效考核、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基础性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审核改制方案,审核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并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会同财政部门批复或报市政府审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七、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企业清算以及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根据省市相关薪酬考核规定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结束后,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所出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基础性工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和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向出资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出资人负责,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做好对外投资管理。

(四)具体承担并组织本企业清产核资、财务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内部绩效考核,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出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报告企业经营业绩状况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九、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管理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兼任职务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经批准后办理。

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参照杭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制定年度薪酬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度或任期结束后,由事业单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负责对所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一、事业单位根据市相关规定应当对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监督,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十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大事项管理

十三、重大事项是指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重大财产处置,进行大额捐赠,以及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和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重大事项管理权限

(一)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所属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协议转让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等重大事项,应当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出资事业单位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其他事项的,由出资事业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审批。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

(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所属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出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对其委派参加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股权)协议转让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上市等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涉及需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重大事项应逐级审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协议转让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等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改制管理

十六、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出资事业单位制订,也可由出资事业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的企业和参股企业除外)。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的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权限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改制资产的价值。其中,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核销、划转、剥离、提留等)以及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的设置等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

(三)改制方案; 

(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核准文件;

(六)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事项的,参照改制管理。

资产转让管理

十七、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转让所投资的国有产权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十八、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以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但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90%以上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九、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二十、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一、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可以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无偿划转。无偿划转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并坚持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的无偿划转经事业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房产、土地无偿划转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出资企业申请无偿划转所投资的国有产权(股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无偿划转有关决议文件;

(三)划转双方的产权证明材料;

(四)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意向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资产清算管理

二十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立企业清算组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对企业资产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不设清算组,但要指定责任部门(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专司清算工作。

(二)资产清查及清算

清算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专项审计,对债权、债务及长期投资、实物资产处置提出处置建议,最终出具《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三)制定清算处置方案

清算组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制定《清算处置方案》。方案中需有对债权、债务及长期投资、实物资产等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对人员安置要按《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主管部门审批及后续工作

1、清算组会同出资的事业单位将《清算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审批后,清算组会同出资的事业单位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支付人员分流安置费用。

3、清算组会同出资的事业单位完成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工作。

(五)财政部门审批及后续工作

1、主管部门将清算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并申请核销事业单位长期投资。

2、财政部门审批后,主管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对货币资金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市财政;如还有其他未处置完的实物资产,按财政部门批文中明确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同时,核销事业单位原账面的长期投资,完成财务处理和账务调整。


资产评估管理

二十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十四、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情形的,应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管理规定报经核准或备案。其中改制及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核准;其他事项报批准该经济行为的相关部门备案。


财务及资产信息管理

二十五、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健全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十六、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出资事业单位报送相关财务、资产统计报表等综合财务信息,如实反映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七、事业单位负责对所属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的收集、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出资企业的资产信息报告及本部门汇总报告。

二十八、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信息报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资产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全市制定财税政策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

二十九、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规范出资人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法律责任

三十二、出资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附则

三十三、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对特殊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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