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6-06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行〔2016〕78号 成文日期: 2016-12-2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6-001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6-06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行〔2016〕78号
成文日期: 2016-12-22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2 11:36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批表(援助破产费用).docx


杭州市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清理 “僵尸”企业要求,切实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援助破产费用而设立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可用于破产清算案件下列破产费用的援助: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档案保管费用;

(五)市中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用于援助破产费用的资金,每件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用于援助管理人报酬的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破产清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市中院申请破产保障项目经费:

(一)债务人无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

(二)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10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三)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10万元,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破产财产合计不足10万元,且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规定

第七条  市中院成立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核小组,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鉴定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审核。

第八条  管理人申请报酬援助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合议庭根据破产案件情况和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由破产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报请分管副院长决定。

管理人申请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援助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费用依据。合议庭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由破产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报请分管副院长决定。

单个案件援助的破产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由破产审判业务分管副院长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中院破产企业保障项目经费,每年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部门预算中根据上年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效用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保障项目经费,年中根据使用情况予以调整破产企业保障项目经费。

第十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后,市中院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资金绩效预期目标,进行使用过程绩效跟踪,对使用结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中院应加强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监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的规定的,再行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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