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6-06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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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综〔2016〕31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4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6-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6-0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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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综〔2016〕31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4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部分废止失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
2.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收费
3.收养登记费
4.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80%征收;
2.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80%征收;
3.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减按80%征收;
4.对杭州市粮油收储企业、粮油生产企业粮油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减按50%征收。
上述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
三、完善部分收费管理
书刊误期费不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书刊误期按有关规定管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后相关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六、本通知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