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5-06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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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预〔2015〕55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3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5-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5-06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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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预〔2015〕55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3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市级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三)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目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并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和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转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实施等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预算编制
(四)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需求调研,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五)市级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中,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六)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预算已安排,且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八)市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九)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时,同步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三年政府购买服务规划。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根据各资金来源,填列用于购买服务的预计支出数额。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十)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十一)市财政局要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是否政府采购,以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
三、预算执行
(十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购买。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
(十三)市级预算单位应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列明服务内容、对象、服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预算单位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四)购买服务预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调整预算。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十六)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十七)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时,市级预算单位应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付依据。
四、预算监督
(十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纳入对市级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十九)市级预算单位应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预算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二十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应遵照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采取恰当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十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二十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市级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购买服务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以外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选择和项目金额确定等方面的制度管理。
(二十五)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向市级预算单位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二十六)市级预算单位实施购买服务前,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五、其他
(二十七) 各区、县(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