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4-063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财建〔2014〕571号 | 成文日期: | 2014-07-16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4-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4-0634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建〔2014〕571号 |
成文日期: | 2014-07-16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各区财政局、区城管局: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制定《杭州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杭州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管理,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价费[2013]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市、区两级道路停车管理和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收入;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违法停车罚没收入;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违法停车罚没收入;
(四)按规定由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缴纳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来源。
二、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原则;
(二)坚持取之于停车人、用之于停车人原则;
(三)坚持以民主促民生、接受群众监督原则;
(四)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原则。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与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日常管理和服务支出;
(二)停车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支出;
(三)停车监管与执法设备的购置和维护支出;
(四)其他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和服务支出;
(五)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支出、社会单位投资停车场财政补助等支出;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四、预算管理
(一)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级次
1.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收入由各收费主体分别缴入各区国库;
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收的机动车违法停车罚没收入缴入市国库;
3.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执收的机动车违法停车罚没收入缴入市国库;
4.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收的机动车违法停车罚没收入分别缴入各区国库;
5.占用市属道路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占道费缴入市国库,占用区属道路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占道费缴入区国库;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按规定分别纳入市财政或各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二)市、区财政用于道路停车管理和服务的支出划分
1.市财政负责的支出事项:
(1)市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支出;
(2)市级有关部门停车管理,执法设备的购置、更新及维护;
(3)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支出、社会单位投资建设停车场财政补助支出;
(4)市政府确定由市财政承担的其他支出。
2.区财政负责的支出事项:
(1)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服务及设施改善支出;
(2)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收费设施的购置、更新、日常维护支出;
(3)区级有关部门的停车管理,执法设备的购置、更新及维护;
(4)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支出、社会单位投资建设停车场财政补助支出;
(5)对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运行亏损的补贴;
(6)市政府确定由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三)城市道路停车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管理和服务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政府审定并纳入预算。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资金计划调整手续。
五、资金使用程序
(一)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区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二)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属专款专用资金,节约使用,体现绩效。
六、绩效评价
市级主管部门应做好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开展绩效目标的绩效监控和重点绩效评价。
七、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截留、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和服务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核减或停止拨付资金。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杭州城市道路及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