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4-06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4〕424号 成文日期: 2014-06-0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14-000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14-06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综〔2014〕424号
成文日期: 2014-06-09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9 10:10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9日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14〕7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和利息所形成的收入。

  (三)竞价收入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执收,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

  1.依法征缴,全额入库。竞价收入资金作为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3.专款专用,确保重点。竞价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

  4.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预算编制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竞价收入资金收缴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增量指标网上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六)竞价机构公布竞价成交结果后,买受人(即竞价成功者)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自行打印《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缴款通知书》到杭州市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在杭州地区的代收网点(具体见竞价公告)缴纳全部成交价款。

  (七)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收妥款项,将《缴款通知书》相关信息与杭州市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无误后在杭州市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缴款勾销,并向买受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八)对于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不予退回的竞价保证金,由竞价机构于缴款截止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杭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利息按年上缴,统一纳入竞价收入资金管理。

  (九)对于被没收竞价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竞价机构索取非税收入票据。

  (十)竞价收入资金缴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下增设的“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明细科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三、竞价收入资金使用

  (十一)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出。

  2.大气污染治理支出。

  3.城市拥堵治理支出。

  4.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5.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十二)市财政局应根据综合预算的原则将竞价收入资金并入市本级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预算规定使用。支出列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下增设的“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安排的支出”明细科目。

  四、工作分工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测算下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入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负责委托代理银行、竞价机构开具竞价收入资金非税收入票据,督促竞价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予退回的竞价保证金及利息,并做好非税收入票据领购、开具、交付、核销等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代理银行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收缴和入库工作;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支出预算及时核拨资金,并做好收支明细核算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竞价收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五、附则

  (十五)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