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14-063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行〔2014〕96号 公开日期: 2014-03-11
发布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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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1 15:00 信息来源: 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行〔2014〕9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市委办发〔2013〕10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精神,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1日  

 

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市委办发〔2013〕104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分类及费用标准

  会议主要包括:(1)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举行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2)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3)三类会议。由市直部门召开,各区、县(市)对口部门负责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类会议

200

120

80

400


  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   

  由杭州承办的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除上述会议外的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市委办发〔2013〕104号)文件,严格会议前置审批,从严控制规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要细化具体会议项目,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二类、三类会议合计控制在半天以内。

  一类、二类会议按规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审批的,按批会流程及规定标准审批后,纳入相应单位专项会议预算。

  三类及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年度预算中解决。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得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

  五、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市委办发〔2013〕104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七、其他

  财政补助的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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