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3-063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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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建〔2013〕1044号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3-0010 |
有效性: | 废止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3-06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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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建〔2013〕1044号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4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代建制,是指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期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三、代建的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
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
4、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5、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工作;
6、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2、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与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3、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4、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手续;
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
6、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7、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8、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9、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全过程代建的主要内容
全过程代建,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四、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代建项目由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单位在相应的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下自主报价竞争。代建管理费标准原则上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准(没有项目概算的以项目批准预算数为准,对由于降低规模等原因而减少投资、无调整概算的,以实际投资额)。代建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与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同。
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采用分档累进制)
项目总投资(万元) | 代建费率 | 算例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代建费(万元) | ||
5000以下 | 2.50% | 5000 | 125 |
5001-10000 | 2.00% | 10000 | 225 |
10001-50000 | 1.70% | 50000 | 905 |
50001-100000 | 1.50% | 100000 | 1655 |
100001-200000 | 1.00% | 200000 | 2655 |
200000以上 | 0.50% | 500000 | 4155 |
1、上述表中的项目总投资数均不含代建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2. 实施代建的基建项目不予单独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考虑到代建项目会有建设单位参与工作,在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内可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占代建费比例不超过20%,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70%予以控制,具体比例可结合代建实施内容和代建实施方案在合同中约定。
3、因特殊情况经规定程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总额费率控制数乘以系数0.8;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总额费率控制数乘以不超过0.6的系数,具体系数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的标准,应当在招投标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资金拨付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支付不超过8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六、其他规定
1、本标准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发布前,已签订代建合同的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