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11-06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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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社〔2011〕870号 | 成文日期: | 2011-12-05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11-0009 |
有效性: | 废止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11-06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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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社〔2011〕870号 |
成文日期: | 2011-12-05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78号)及《关于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发放和资金缴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80号)的有关规定,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行财政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我市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收不抵支或亏损且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以下的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补助标准
上述补助对象中,经核实,由单位承担的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的经费,原则上由单位和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以下10%-30%(含)以内,退休人员的补充生活补贴由财政补助30%;
2.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以下30%-50%(含)以内,退休人员的补充生活补贴由财政补助50%;
3.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水平低于基准线50%以下,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补助办法
凡符合上述补助对象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持上年度财政决算报表或经主管局和财政局核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绩效工资总额,填报《杭州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定拨付。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