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559/2009-062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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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综〔2009〕623号 | 公开日期: | 2009-06-19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09-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09-06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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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综〔2009〕623号 |
公开日期: | 2009-06-19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4号)及《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中资金和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收入(以下简称“排污配额交易收入”)的性质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出让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2、企业转让原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所得价款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3、企业有偿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后,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的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其转让收入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以下各条所规范的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配额交易收入。
二、排污配额交易收入的使用管理
配额交易收入的使用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补助、配额回购及招标、拍卖佣金等费用。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排污配额交易收入的入库和票据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平台设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所”)。杭交所应为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排污配额交易成交后,排污单位按《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款汇入杭交所账户,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交易凭证和收款凭证。杭交所收到交易款后按“双限”原则于7日内将款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市环保部门接到排污配额交易价款到户通知(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后向受让方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银行划转资金。
四、排污配额交易收入使用的核拨流程
环保补助、配额回购及支付招标、拍卖佣金等费用,由市环保部门填写《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申拨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补助及拍卖单位。
五、排污配额交易保证金管理
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受让单位未按照《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约定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交易无法成交的,杭交所应按规定没收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佣金后按本《通知》中“配额交易收入的入库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程序上缴财政专户。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