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06-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费〔2006〕1221号 成文日期: 2006-12-0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2-2006-0005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9559/2006-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费〔2006〕1221号
成文日期: 2006-12-06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票据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12-06 11:11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的管理,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级财政票据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按照财政票据年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年检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级财政票据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级财政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5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取《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并购领了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购领票据单位)。

  财政票据年检的范围为购领票据单位上一年度内购领或使用的所有财政票据。

  第三条 杭州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5月31日;

  年检地点: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

  第四条 购领票据单位必须认真清点和核对财政票据,如实反映情况,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接受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年检和稽查。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按规定领取《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归并、变更和调整标准后,是否及时办理《购领证》相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结报核销票据;有无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财政票据和《购领证》。

  1、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3、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是否加盖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作废空白票据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是否剪去。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有无擅自转让、转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利用财政票据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损、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购领票据单位应按规定完成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后,到收费管理局办理票据年检手续,未完成结报核销的,不予年检。

  第七条 票据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购领票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票据号码段的整理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收费管理局进行年检。

  第八条 购领票据单位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领证》;

  (二)加盖公章的《××年度杭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见附件1)、《××年度杭州市财政票据清查表》(见附件2);

  (三)上年度各期杭州市财政票据购领结报核销表;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提供物价部门已年检的《收费许可证》;社会团体须提供民政部门已年检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购领票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收费管理局办理年检,对未办理年检的购票单位,收费管理局可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条 对年检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由收费管理局在《购领证》上记录年检情况;年检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费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收费管理局应根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年检是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财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票据年检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年检不合格的购领票据单位,同级财政监督部门可组织专项稽查,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票据年检工作。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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