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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三)|某单位XX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24-07-03 15:36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2023年XX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审,G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

投标单位X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中标单位有2项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加分情形。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认定质疑成立,扣除G公司两项得分,分值扣除后G公司不再排序第一,改变了原中标结果。代理机构发布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项目做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G公司对废标结果不满,经依法质疑后提起投诉。投诉人G公司认为其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中写明了“AED 主机重量(含电池) 最大不超过2.5Kg”“无偏离”,产品说明书标注F1A重量为2.2±0.4Kg,±0.4Kg是产品重量的精度范围;投标文件中承诺“第一副电极片有效期36个月期满后,免费提供一副新效期36个月的电极片续用,合计有效期达72个月”,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加分情形。G公司请求维持原中标结果。

经调查认为,投诉人提供的AED 产品说明书截图显示产品重量“2.2±0.4Kg”,即重量最大可能达到2.6kg,不符合招标文件“AED 主机重量 (含电池) 最大不超过 2.5Kg”的要求。投诉人产品的电极片出厂有效期为3年,虽然承诺免费提供一副新效期 36个月的电极片续用,但不符合招标文件“电极片有效期在36个月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月加0.2分,最高得3分”的评审标准,专家在评审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打分存在不妥。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查明的情况,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指导意义】

1.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要实质性核实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商务技术偏离情况,不能仅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写“无偏离”就简单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专家评审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能脱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仅以“虽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但产品功能也符合、产品技术更先进”等理由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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