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杭州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二)|某单位网络运维服务及安全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24-07-03 15:30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单位网络运维服务及安全服务采购项目3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某潜在供应商于3月21日向项目代理机构提起第一次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A部分内容存在倾向性,涉嫌控标。代理机构审核后认为质疑成立,于3月25日答复质疑,并发布更正公告,删除招标文件中A部分内容。该潜在供应商于3月26日向代理机构提起第二次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B部分内容也存在倾向性,涉嫌控标。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已要求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为由,拒绝受理第二次质疑。该潜在供应商于4月9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第一次质疑与第二次质疑非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且整篇招标文件参数明显偏向性。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审查后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投诉人前后两次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属于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第二次质疑事项指向并非被投诉人于3月2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相关内容。被投诉人在接收投诉人第二次质疑函后不予实质性处理,并无不当。故,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B部分内容也存在倾向性,涉嫌控标,以及整篇招标文件参数明显偏向性,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指导意义】

政府采购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各项要求,采购文件已规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不能多次质疑也不能未经质疑在投诉环节提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