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杭州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一)|某单位XX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24-07-03 15:21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是否要求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对样品进行操作展示,也未明确对应的评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收到潜在供应商电话咨询“是否需要安排操作展示”,代理机构电话中回复需要安排现场操作展示,并告知了其他来电咨询的潜在供应商,但并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根据投标供应商现场操作展示情况对样品进行打分。后项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完成履约验收。

投诉人C公司经依法质疑后提起投诉,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进行测试。

经调查,被投诉人仅以电话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供应商是否需对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操作、现场操作的要求及具体评审标准等均不明确的情形下,依旧对样品评审打分,存在不当。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指导意义】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