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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wcg2024-104
二、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标项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导管室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三路交叉口爱家会展国际3号楼7层13A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
住所: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梅林路899号
被投诉人2: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标项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导管室设备一批)2024年10月1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2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10月28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11月11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11月14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取消采购”。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需求具有特定指向性。投诉事项2:将制造厂家授权、承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作为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设置的总分值与总扣分不相等,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招标产品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投诉事项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技术参数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投诉事项5:需求描述前后不一致,采购文件中对同一需求的描述前后矛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