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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窗帘、床帘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C公司中标。之后,财政部门收到D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称C公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财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发现:C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份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上显示委托方均为C公司,检测机构均为E研究院,并有E研究院印章。调查中C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相符。该四份检测报告的编号、检测机构均可在全国认证认可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同时,财政部门向E研究院发函询证,E研究院回函确认上述C公司的四份检测报告均非其出具,但承认四个编号的检测报告存在。至此可以认定C公司的四份检测报告为套用真实报告编号的虚假检测报告。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于2022年08月03日作出决定:采购人A的“窗帘、床帘等设备采购项目”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因本案涉嫌伪造检测报告、伪造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局处理。
【指导意义】
1.在采购文件中可以提前约定审核标准。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在公开官网查询的网址、截图、凭证,以及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范围的材料等。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复核供应商材料。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向检测机构进行核实。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
3.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行刑衔接。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以更好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