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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五)|某单位“电子白板及配套绿板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24-11-12 16:14 信息来源:西湖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电子白板及配套绿板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告后,C公司根据公开的专家评分明细发现,中标供应商D公司在“出厂预装正版的 W公司操作系统,须提供W公司针对本用户的预装许可证明文件”这一评分项中得满分。C公司跟W公司确认,W公司没有出具过针对特定用户的预装软件证明。因此,C公司投诉D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调查,D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面向“敬启者”的系统许可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也已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该系统许可证明文件已涵盖评分项中“本用户”的概念,也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处理结果】

投诉人C公司关于电子白板及配套绿板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决定。

【指导意义】

1.在评审过程和投诉处理中,应对投标材料是否实质性满足评审因素进行判定,不应过于机械理解评审条款。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采购文件应表述精准,并与市场和行业的常用表述保持一致,避免因表述不准确而导致的理解歧义,进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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