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案情简介】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30日,投诉人C公司认为采购文件违法,向采购人A和采购代理机构B提出质疑。6月2日采购人A和采购代理机构B予以回复。6月8日开标,并于当天发布中标结果。6月14日,投诉人C公司对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认为招标文件中参数中所要求的指定或特定的部分配件设计位置,如“位于设备上边框”“前置”“内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调查过程中,采购人A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辩称“据我方在市面上多方调研,发现市面多个主流产品均满足这些功能,如**、**等”,但未能就设计位置的采购需求提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时在调查中发现,A未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需求审查。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完善,删除相关指向性参数后,重新开展了招标活动。
【指导意义】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当遇到政府采购投诉时,采购人作为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2.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