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市商务局2023年杭州市减灾生活类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3-08-01 11:54 信息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财采监〔2023〕11号


投诉人:杭州占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电弄76号一楼1175室

被投诉人1:杭州鼎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A座1703室

被投诉人2:杭州市商务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大厦1栋412


投诉人杭州占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商务局2023年杭州市减灾生活类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DLZB2023-GK-073,包号: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占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15日,就质疑事项给的答复中:多功能手电筒:①防爆标志Exib IIC T4Gb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电池容量备注中黑框遮挡了部分内容,评标委员会复查时通过扫描防爆合格证二维码查询到电池“标称总容量为4800mAh” ,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电池≥3.7 W/5200mAh锂电池);②复查中发现提供的防护等级报告为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报告,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生产厂家不符。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一个应标产品制造商是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详见“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提供却是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报告,并且其中防爆认证被遮挡,有意干扰专家组评分。同时,我司也已咨询过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该厂家并没有针对此招标项目定制产品,所以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制造商不可能是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其中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公正评审。事实依据: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附件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主要内容:我公司未授权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参与2023年杭州市减灾生活类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从未授权该公司作为我司的贴牌单位;针对该项目多功能手电筒技术要求,我公司没有生产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我司与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在开标前也不存在任何关于此项目的沟通。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15日,就质疑事项2给的答复是“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检测依据为GB2451-2009《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的检测报告,但是评标委员会认为与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产品符合2016/425/EU”的规定和EN388:2003+Al:2009,或高于此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不符 ,原评审过程已扣除相应分数1.5分。”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表示机械防护手套制造商为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详见“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我司了解到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同时本次招标项目中的机械防护手套的技术要求与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并不一致,且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尚未出。综上,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其制造商为假,其检测报告是否与其产品相对应尚存疑。事实依据: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附件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声明函》主要内容:我公司未授权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参与2023年杭州市减灾生活类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从未授权该公司作为我司的贴牌单位;针对该项目机械防护手套技术要求,截止到2023年6月1日我公司有类似该技术要求的产品,但是检测报告暂未出,在开标前期也不存在任何关于此项目的沟通,所以不存在提前确认产品资料情况;我司与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以上,恳请杭州市财政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邀请评标委员会对本招标项目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审,对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做无效处理,至少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1.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配置的得12分,打★为重要指标负偏离的每项扣1.5分,其他指标每项负偏离扣0.25分,扣完为止。2.样品展示:主产品:帐篷、反光背心、雨衣、多功能手电、机械防护手套、战术背包、充气床垫、自动充气救生衣,制作工艺、质量材质、尺寸规格及包装进行评分,每一款完全符合或优于需求得3分,基本符合得1分,最多可得24分。”进行评分,谢谢!                             

二、被投诉人1杭州鼎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辩

针对本次投诉,我公司再次发问询函给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说明及提供相关材料,截止至2023年6月28日12:00前,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就投诉材料及相关内容回复我公司。接到投诉后,经采购人杭州市商务局及时发函给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及太仓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两家生产商,了解有关情况。2023年6月28日下午,两家生产商均已回复采购人杭州市商务局。针对本项目投诉情况,杭州占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时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缺乏依据。

三、被投诉人2杭州市商务局申辩

接到投诉之后,我局第一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了解项目情况,并以我局的名义发函给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及太仓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了解有关工况。针对投诉内容,通过两家供应商于2023年6月28日的回复,我局了解到,两家供应商均未向中标候选单位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贴牌销售及此项目投标,未向其提供检测报告等标准认证,也不允许企业未经授权销售产品。同时确认了投诉函中声明函的真实性。具体回复内容详见附件。特此函复。

四、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辩

(一)对于投诉事项一“多功能手电筒”的答复

对投诉人提出的“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过该招标参数的产品,没有授权中标候选单位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贴牌及此项目投标,也没有提供过检测报告和防爆认证”、“我司也已咨询过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该厂家并没有针对此招标项目定制产品,所以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制造商不可能是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等相关投诉内容,我司答复如下:

1、我司并未表明获得协生公司授权,表明后续将与协生公司商讨采购事宜。我司有意采购协生公司的手电筒,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特许证明等,所以,我司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授权书。对该手电筒的信息披露上,我司已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披露协生公司为手电筒制造商。另外,我司暂时未与协生公司有直接的合作关系,但在待落实合同后我司会前去与协生公司商议采购事宜,或者直接去流通市场购买该公司符合参数的产品。对于该直接采购的行为,我司认为该项目采购520个手电筒,价值62400元,项目占比6.98%,数量不多,项目占比不大。手电筒属于国内通用商品,流通市场无需通过授权代理、特许加盟等特许渠道销售,在国内很多电子批发市场、劳保批发市场、百货商场、线上商城商店等均可购买,也可以采取OBM ODM OEM等模式合作开发。

2、关于“协生公司没有生产过该招标参数的产品”的问题,这不代表协生公司完全无技术、无能力、无意愿去组织生产,不代表协生公司无渠道、无方法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织开发。涉及该款手电筒性能的关键配件(金属外壳、电池及灯泡)国内不难采购;涉及产品及配件的关键技术,不属于国际国内卡脖子的尖端技术,成熟的国内供应链系统完全能找到相关技术解决办法;只要有需求、有利润、回款快,作为自负盈亏的生产企业一般没有理由不去组织货源采购生产。投诉人多虑了。

3、关于协生公司没有提供过检测报告和防爆认证,为了评审加分需要,我司投标文件里分别提供了协生公司2020年10月23日获得的检测报告及2021年9月28日获得的防爆合格证,该报告和合格证是协生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海县锐豹电子有限公司及渠道商提供,材料部分体现评审加分项,均加盖有质检机构的公章以及检测报告编号,报告真实性请分别向协生公司及质检机构查实。我司具有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加盖公章的检测报告及防爆合格证,可以证明资料真实性,详见附件。

4、关于手电简合格证“电池容量备注中黑框遮挡了部分内容”,是为了标识提供的评审指标,用红色框框重点标识,非恶意干扰专家评分。红色框重点标识详见我公司投标文件及附件。

5、关于“手电简防护等级报告为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报告,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生产厂家不符”,是为了评审加分需要而拼报告,最终公告显示评委不认可拼报告,复审时没有给与对应加分,所以该报告对评分结果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另外,为体现加分项拼两份报告的现象不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我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和防爆合格证是虚假材料,其投诉产品资料的真实性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机械防护手套”的答复。

对投诉人提出的“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过中标候选单位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标准认证,也没有符合该招标参数的产品”、“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同时本次招标项目中的机械防护手套的技术要求与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并不一致,且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尚未出”等相关投诉内容,我司答复如下:

1、我司未表明已获得启华公司授权,表明后续将与启华公司商讨采购事宜。我司有意向采购启华公司的防护手套,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特许证明等;我司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授权书。对于该商品我司已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披露启华公司为我司采购的防护手套的制造商。我司标前暂未与启华公司有直接的合作关系,待落实合同后会前去与启华公司商议采购,或者直接去流通市场采购该公司符合参数的产品。对于该直接采购行为,我司认为该项目需要的390对劳保手套,价值4680元,项目占比0.5%,数量不多,项目占比不大,非主要产品。劳保手套属于国内通用商品,流通市场无需通过授权代理、特许加盟等特许渠道销售,在国内很多劳保批发市场、百货商场、线上商城商店等均可购买。

2、关于“启华公司没有符合该招标参数的产品,技术参数并不一致”的问题,这不代表启华公司完全无技术、无能力、无意愿去组织生产,不代表协生公司无渠道、无方法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织开发。涉及该款手套性能的关键材料(针织面料)国内不难采购;涉及产品及材料的关键技术,不属于国际国内卡脖子的尖端技术,成熟的国内供应链系统完全能找到相关技术解决办法;只要有需求、有利润、回款快,作为自负盈亏的生产企业一般没有理由不去组织货源采购生产。事实上,流通市场上已经有启华公司生产的符合参数要求的手套正常销售了。

3、关于“启华公司没有所提供的标准认证、产品检测报告尚未出”的问题。为了评审加分需要,我公司投标文件里提供了启华公司2020年4月27日获得的非常简单的一份检测报告,该报告由中间渠道商提供,报告部分体现评审加分项,报告加盖有质检机构的公章以及检测报告编号,报告真实性请分别向启华公司及质检机构查实。

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我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是虚假材料,未能证明厂家不具备生产该款防护手套的能力,投诉人质疑产品资料的真实性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援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不适用本次投诉事宜,法律依据无效。我司符合性声明: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了上述两款投诉产品的技术参数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并通过符合性审查,详见我公司投标文件《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中《1.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表》。民生应急物资类采购项目,我公司一贯坚持以适合的产品、合理的价格积极参与投标报价,该项目里的主要产品均为我公司开发生产。在该项目中,我公司作为合法投标人及项目实施主体,有意愿有能力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质保量按时组织供货并通过验收,我公司有意愿有能力提供产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保障,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任何响应及承诺内容均负全部责任。

我司观点: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法组织评审小组按照三公择优的评标方法横向对比打分。我公司认为评审小组评审遵循了评审原则、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复评结果公告显示我公司得分情况:商务技术得分50.6分,丢分19.4分;报价得分30(满分);综合得分80.6分,我公司因综合得分最高而推荐为第一中标供应商,采购方式、程序合法,采购结果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公司认为针对我公司的投诉不成立,未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举证材料均未能有效证明或不适用,举证无效,投诉无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DLZB2023-GK-073),2023年4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于6月1日开标,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于6月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梦娜公司”)为中标供应商。6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起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于6月15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本项目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经与投诉人杭州占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其表示,投诉内容中未提出相关供应商安梦娜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等为虚假材料;认为检测报告、样品等产品资料与其投标响应产品不相对应。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1: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内容及技术参数规定:

序号

品种

数量

技术参数

10

多功能手电筒

520

光通量≥350LM

充电接口:USB直充,Type-c快充

★电池≥3.7V/5200mAh锂电池(需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输出功率≥5W

照射半径≥150m

充电时间≤3小时

电量:具有电量显示功能

功能:主灯、侧灯、爆闪、红光,红光爆闪+警报声

携带方式:可磁吸、手持、悬挂

尾部带有可紧急破窗钨钢锥。

灯珠:XPE+COB

使用温度:0 — 40℃

储存环境:-10 — 50℃

放电时间:不小于高亮8小时、低亮16小时

材质:外壳ABS

★防护等级:IP65 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尺寸:约270*40*36mm

重量:小于340g

★防爆等级:Ex ib IIC T4 Gb  需提供防爆认证报告。

12

机械防护手套

390

透气针织外层具有切割防护功能,具有冲击防护设计,掌部丁腈半浸渍涂层,磨砂纹理表面处理,增强抓握力,食指、中指和拇指指尖可触屏感应。

精加工: ¾浸胶

涂层材料: 丁腈

衬里材料: HPPE

袖口样式: 腕部针织式

EN388机械性危害防护标准高达:4级耐磨,5级防割,4级抗撕裂性

★产品符合2016/425/EU的规定和EN 388:2003,EN 420:2003 + A1:2009,或高于此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配置的得12分,打★为重要指标负偏离的每项扣1.5分,其他指标每项负偏离扣0.25分,扣完为止。

注:“★”指标需提供能够反映产品标注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

12

客观分


8.1

主产品:帐篷、反光背心、雨衣、多功能手电、机械防护手套、战术背包、充气床垫、自动充气救生衣,制作工艺、质量材质、尺寸规格及包装进行评分,每一款完全符合或优于需求得3分,基本符合得1分,最多可得24分。

24

主观分


评标委员会对安梦娜公司,就序号1项评审得分均为10.5分;序号8.1项评审得分分别为10、18、8、22、20分。  

(五)安梦娜公司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表》、《投标标的清单》均显示:多功能手电筒,品牌为Anmosna安梦娜;机械防护手套,品牌为Anmosna安梦娜。其中,对多功能手电筒、机械防护手套的规格型号,安梦娜公司报价文件均表示“详见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表”。

安梦娜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多功能手电筒的制造商为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机械防护手套的制造商为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六)安梦娜公司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表》显示:多功能手电筒,检测报告及防爆证书详见P67-82;机械防护手套,检测报告详见P83-85。

安梦娜公司商务技术文件第67页至第82页提供了1份检测报告、1份检验报告和2份防爆合格证。其中,《检测报告》(编号1800071100459)显示:生产单位为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多功能移动照明系统”,型号规格为FW6128;《检验报告》(编号202155370)生产单位为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强光防爆手电”,型号规格RB-3001;《防爆合格证》(编号SYEx20.01222)显示: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均为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手提式防爆探照灯”,型号为OBD7103;《防爆合格证》(编号CCRI 21.2608)显示:单位为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强光防爆手电”,型号为RB-3001。

安梦娜公司商务技术文件第83页至第85页提供了1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0WSZ FHL第4659号)。该报告显示:生产单位为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丁腈手套”,型号为DJ-200。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3年7月11 日对安梦娜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安梦娜公司陈述:关于多功能手电筒,其有意向的制造商是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之所以在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另一家制造商常州瓯胜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检测报告和防爆合格证,是为了希望评分更高一些;在投标前,其未与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沟通商讨过投标产品采购生产事宜,如若中标,会去沟通协商生产事宜;关于多功能手电筒,并非用检测报告和防爆合格证上对应的型号产品(型号:RB-3001)作为投标和履约产品,打算在中标后按照采购需求的参数进行协商采购;关于机械防护手套,并非用检测报告上对应的型号产品(型号:丁腈手套DJ-20)作为投标和履约产品,打算在中标后按照采购需求的参数进行协商采购。

(八)安梦娜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配置响应表显示,关于多功能手电筒各项指标要求,完全响应,无偏离,其中尺寸约270*40*36mm,重量340g。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相关供应商安梦娜公司在评标中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样品实物,其尺寸约200*100*100mm,重量517g,与响应表中不符。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安梦娜公司表示:“安梦娜”品牌为其所有;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皆表示:“安梦娜”品牌非其所有。

(十)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83.6分、排序第一;咸亨国际(杭州)院前救护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总得分78.65分、排序第二。深圳市安梦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

六、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其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安梦娜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机械防护手套的品牌均为“Anmosna安梦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安梦娜公司、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确认,“Anmosna安梦娜”为安梦娜公司的品牌。安梦娜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多功能手电筒的制造商为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机械防护手套的制造商为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安梦娜公司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机械防护手套,存在产品品牌(Anmosna安梦娜)并非产品制造商(宁波协生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太仓市启华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情形。故,安梦娜公司以前述多功能手电筒、机械防护手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不应被予以认可。按招标文件规定,安梦娜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评审报告显示,安梦娜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安梦娜公司被认定投标无效后,改变了采购结果。另,安梦娜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功能手电筒、机械防护手套相关的《检测报告》(编号1800071100459)、《检验报告》(编号202155370)、《防爆合格证》(编号SYEx20.01222)、《防爆合格证》(编号CCRI 21.2608)、《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0WSZ FHL第4659号)等证明材料,以及样品情况,与投标响应不符,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前述证明材料存在明显伪造、变造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商务局2023年杭州市减灾生活类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编号:DLZB2023-GK-073,包号: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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